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国家奖助学金由学校严格按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学校奖学金获奖比例为24%左右,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比例为25%左右。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事宜。学校设有完备的资助体系,有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还有校内勤工助学、特困新生温暖起航、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学校特色资助育人品牌“爱心超市”等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