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须根据入校前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相应的单位报到。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 邮政编码:442000 建议使用1024*768像素、IE6.0以上浏览器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联系电话:0719-8891088邮箱:zjc@hbmu.edu.cn 鄂ICP05003342